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呼伦贝尔市农牧业产业化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农业及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加龙头企业经济效益为宗旨。
呼伦贝尔市农牧业产业化协会下设:呼伦贝尔市粮油产业协会、呼伦贝尔市肉业产业协会、呼伦贝尔市马铃薯产业协会、呼伦贝尔市黑木耳产业协会、呼伦贝尔市渔业产业化协会。
第二条 呼伦贝尔市农牧业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化协会”),以高新科技及社会化服务为支撑,以发展呼伦贝尔优质牛肉、优质羊肉、大鹅、高油大豆、双低油菜、高筋小麦、马铃薯、黑木耳、优质鲤鱼、优质白鱼(以下简称“十大品牌”)十大绿色品牌基地建设为中心,以呼伦贝尔集体注册商标为品牌,以所有会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形成高新科技、基地生产、市场营销、龙头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 产业化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坚守社会主义文明公共道德。
第四条 产业化协会代表呼伦贝尔市啤酒大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加强团结,扬长避短,互通信息,共同发展,为本地区经济繁荣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政策,提出全市扶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织评选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扶持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推进各类农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第七条 组织呼伦贝尔市十大品牌产品的集体商标注册,发挥呼伦贝尔市地域品牌商标优势,促进我市农牧业产业化经济健康发展。
第八条 组织呼伦贝尔市十大品牌产品“绿色化”、“有机化”发展,争创国家名优品牌。
第九条 加强呼伦贝尔市十大品牌产品的市场监管,确保十大品牌产品的社会和市场地位。
第十条 组织产业化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培训,提高产业化协会整体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市场营销素质和集约化管理素质。
第十一条 向产业化协会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协助产业化协会会员市场营销。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产业化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条件:
(一)承认产业化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产业化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十大品牌科学研究、基地生产、企业加工、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加入产业化协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发给单位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产业化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产业化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产业化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产业化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产业化协会章程;
(二)执行产业化协会决议;
(三)维护产业化协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名誉;
(四)完成产业化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产业化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保守产业化协会的科学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秘密,经济信息秘密和有关社会活动秘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申请说明,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的社会活动严重违反产业化协会章程或诋毁本协会的社会名誉,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除名,产业化协会将给予除名。除名决议将以产业化协会文件的形式,在产业化协会单位和个人会员内部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会员之间要加强团结,共同发展,坚持社会文明,如有矛盾纠纷,要协商解决。
第四章 协会组织
第二十条 产业化协会成员由从事十大品牌科学研究、基地生产、企业加工、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产业化协会组织由协会会员、协会理事、协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协会会长及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召开会员代表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发展新会员和除名违纪会员;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协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因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产业化协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产业化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十大品牌科学研究、基地生产、企业加工、市场营销、技术推广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产业化协会的法人代表,会长不称职或其言行有损于本协会名誉,可由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进行弹劾。新选任的法人代表须报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登记。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或委托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代表产业化协会签署所有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使用集体商标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从事科学研究、基地生产、企业加工、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的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六条 产业化协会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协会换届或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产业化协会的所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产业化协会章程对每位会员的利益负责,因此产业化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对产业化协会章程有建议权和修改权。
第四十条 产业化协会章程修改后,必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产业化协会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产业化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