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报告的审核
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后,由认可委秘书处组织秘书处技术评定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秘书长签字。
认可评定
认可委根据秘书处提交的评审报告,对受评审方的资格进行认可评定。
认可委主任根据执委会的评定意见签发认可证书,由秘书处予以公告。
如果受评审方的认可评定没有通过,有机认可委秘书处应将评定结论和理由书面通知受评审方。
认可证书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年。
认可证书内容包括:
1)认可证书名称;
2)认可标志;
3)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4)认证机构获准认可的业务范围;
5)认可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6)国家认可资格注册号;
7)发证机构盖章。
监督评审和复评
监督评审
认可委秘书处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监督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的运行持续满足认可基本要求。监督评审参照认可评审的有关程序进行。监督评审的审核观察一般与办公室评审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
监督评审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每年一次。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适当增加监督评审的频次:
1)认证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更;
2)影响认证机构能力的变化,如人员、设备、场地、工作环境或其他重要资源的改变;
3)对认证机构的投诉、抱怨反映出其运行活动存在重大缺陷;
4)在以前的评审中,存在未实施充分评审的特定领域;
5)发生其它严重影响认证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的情况。
复评
认可有效期届满时希望保留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可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对通过复评的认证机构重新颁发认可证书。
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复评申请的认证机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证书,认可委将注销其认可资格,收回认可证书及有关文件,并进行公告。
复评程序与认可评审的程序相同。复评的现场审核同时包括办公室评审和审核观察。
附则
本文件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